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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水务局副局长韩志文挪用公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10 16:32:22

大兴水务局副局长韩志文

挪用公款获刑


  因该局一单位账户亏空牵出窝串案 共11人涉案获刑 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记者获悉,大兴区水务局原副局长韩志文被市一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前其他10人均已被法院判刑。据了解,检察机关在对永定河管理所进行调查时发现异常,以出纳赵雪为突破口,钓出时任该局副局长的韩志文,并据此揭开大兴区水务系统腐败窝串案。这起案件由最初立案时对赵雪、韩志文两人进行侦查,已发展成为涉及大兴区水务系统11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的腐败窝串案。
  亏空190余万引发调查
  2008年初,大兴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该区纪委转来的一条重要线索,2007年12月份,在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账户“清零”核算过程中,发现大兴区水务局永定河管理所账户的现金库亏空190余万元。
  大兴检察院随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并查实大兴区水务局所属的大兴区永定河管理所(以下简称永定河管理所),最初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2005年7月后转变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永定河管理所的下属单位――大兴区水利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一项目部)是国有企业,第一项目部的资金账户由永定河管理所管理。
  在核实账务后,专案组发现,永定河管理所财务账目混乱、财务管理人员职责不清,该单位每年的资金流量相当大,巨额亏空却一直未被发现。因此专案组断定,此事并非一人所为,在这190余万元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
  由小出纳牵出局领导
  由于出纳赵雪负责永定河管理所和第一项目部的银行账目和现金账目工作,因此专案组决定从赵雪下手。据赵雪交代,大兴区水务局副局长韩志文曾多次指使她提取现金不记账,由个人使用。为防止串供、毁证及移赃,专案组当即决定,将韩志文和永定河管理所会计刘某同时传唤到案进行调查,但韩志文一直不肯交代。
  经过多次询问,刘某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该所出纳赵雪与韩志文关系密切,而且赵雪可以随意支配单位公款,所做的单位账目从来不让其他人查阅,每月报表时只是说个数字来应付。通过刘某的证言和提供的线索,检察机关逐步掌握了更有力、确凿的证据。面对大量证据,时任大兴区水务局副局长的韩志文终于向检方交代。
  检方经查证发现,在2003年4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赵雪利用管理该所、第一项目部的银行账和现金账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提取现金不入账、提取现金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等手段,挪用上述两个账户的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转借他人,金额累计高达350余万元。其中,2004年至2007年间,在韩志文的指使下,赵雪将挪用的60余万元公款供韩志文用于购买住房、出国消费和给哥哥治病等。
  副局长上诉称遭逼供
  案发后,司法机关扣押了韩志文尚存有22万余元的银行卡,以及金项链、照相机等物品。在法院审理期间,韩志文的家属还代他退赔了其余的30万余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将检方对韩志文挪用公款的数额纠正为53万余元,并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韩志文提出上诉,称侦查人员曾对他逼供、诱供,要求二审法院宣告他无罪。此外,韩志文还提出他“双规”期间曾被羁押,所以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期间应该折抵相应的刑期。
  对此法院指出,韩志文的有罪供述能与一审庭审认证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的证据。法院认为,虽然韩志文自称被逼供和诱供,但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而且经法院对他在审查期间的全部讯问笔录内容及原始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并没有发现韩志文所说的情况。
  对于韩志文“双规”期间曾被羁押的说法,法院指出,2008年1月,纪检监察机关对韩志文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审查,要求韩志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必要措施,而非法律规定强制措施,因此韩志文接受审查期间不属于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韩志文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其他10人已分别获刑
  据了解,在掌握韩志文挪用公款案后,专案组认为永定河管理所的财务管理多年来一直处于混乱状态,韩志文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经过继续对刘某讯问,专案组查明了原永定河管理所所长杜凤伦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接班所长欧阳海滨贪污案;永定河管理所副所长张某、工作人员白某和徐某及材料供应商杨某、王某、刘某等人贪污、行贿案。据了解,包括赵雪、刘某在内的10人已被法院判决,其中杜凤伦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欧阳海滨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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